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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6. 20 大陆强奸幼女案 处罚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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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1 07: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水泥笑笑 于 2013-6-21 07:46 编辑

自从〝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被网路曝光,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后,大陆〝性侵幼女〞的恶性犯罪事件,开始大量浮出水面,再次引发众怒和声讨。

为何处罚却因人而异?性侵幼女的案件为何屡屡发生?法律该如何保护未成年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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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1 07: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罪犯的纵容和对幼女的二次伤害
本来是否年满14周岁,是一条明确的界线。不满14周岁,则没有性自主权,国家为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禁止任何人与之发生性关系,国际上称之为“自愿年龄线”。但2003年1月17日最高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自从这个罪名单列后,针对幼女的性犯罪急剧上升。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数据:把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分离出来以后,“儿童性侵犯”个案3年间猛增20倍。尽管有关法律把“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做了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却往往会成了“强奸幼女”罪者的救命稻草,甚至成了某些官员的保护伞。
尤其让公众最难以接受的是,原来法律认定的“强奸犯”变成嫖客,那些奸淫幼女的罪犯,完全可以用“不知对方年龄”或“自愿有偿”开脱罪责。而受性侵害的幼女却变成了卖淫女。把受到性侵犯的幼女贴上‘卖淫女’标签,这无疑是以国家法律之名对受害幼女进行的再次伤害。幼女本来就是受害者,何来“卖淫”?把尚无责任能力、身心条件脆弱、由于性别而最易受伤害的幼女定性为卖淫者,受侵害幼女可能背负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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