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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7 朱江:曾成杰之死--透视中国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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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8 07: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湘西“曾成杰案”尘埃落定,却在最后时刻引来一场轩然大波,至今未有消退的迹象。2011年5月,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被长沙中院判处死刑,同年12月湖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核准。2013年7月12日,长沙中院对曾成杰执行死刑,但其亲属刑前并不知情。
曾成杰因为经济犯罪被执行死刑,又一次将死刑存废、经济案件慎用(乃至先行废除)死刑、官员贪腐案件死缓的大量适用等话题推向了社会关注的风口浪尖,然而,在全国网民纷纷热议的时候,因为亲属在刑前的不知情,又将司法中法理和人心的争议引入了公众视线。
且不论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中对死刑的存废问题,就阳光司法而言,死刑犯家属的“最后见面权”未得到保障,本身就涉及到了伦理人性的这一层面。长沙法院没有通知家属,是否真的体现出司法公平正义的要义,这一点上来说,确实值得商榷。
即便死刑犯确实罪大恶极,必须用剥夺生命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在执行前后出于人道、人性的考虑,也应满足被执行人合理请求、保障其相关权利,这是公众最朴素的道德判断。法律如何对待死刑犯的最基本人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执法需要公正公开,司法需要阳光透明。司法陈规是否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人性与伦理,是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需要探讨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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